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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个税新规要求2月28日前完成,否则影响工资!
2021-02-24 13:45:55

01

又省一笔钱!

1月工资1万,竟然不用交个税!

 

问:小王2020年全年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工资薪金收入5.8万,今年依然在这家公司就职,1月工资1万元,请问小王1月是否需缴纳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小王符合条件,1月份单位代扣代缴时不扣缴税款。但是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小王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也就是在2月初申报1月个税时初次适用。

02

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图片

 

1、适用对象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
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税;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同时,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举个例子:

 

小张是A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式,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汇算清缴,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退税150元。
按照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预扣预缴方式,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退税。
新的预扣预缴方式,可以减少对纳税人资金的占用,同时也能简化流程,减少办理汇算清缴的人员。

 

大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一次性扣除6万元的纳税额度,具体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03

个税年度汇算即将开始!

2月28日前务必完成这件事

 

没有特殊情况,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将于3月1日开始。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本单位员工提供其2020年度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的金额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为年度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1.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
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的税额为以下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的差额。
(1)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80%(劳务报酬+稿酬)+80%*70%特许权适用费
(2)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哪些项目不参与汇算清缴。
以下项目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注意,若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则应该汇算清缴)。
(1)全年一次性奖金;
(2)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
3.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2019年汇算清缴,以下情形无需办理,但该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的汇算清缴,2020年是否会延续,需要后续政策的明确。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缴纳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4.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  

 

没有特殊情况,2020年汇算清缴的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5.汇算清缴该如何办理?
办理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义务,除了自行办理外,纳税可对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但纳税人应该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同时,还可请人办理,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保管。